日前,吉林省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調整部分病種收付費標準的通知,對部分病種收付費標準進行了調整~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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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部分病種收付費標準的通知
吉醫保發〔2022〕19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
為進一步優化我省按病種收付費管理,經專家集體論證,對《關于明確先天性心臟畸形等122種疾病收付費標準及相關工作的通知》(吉醫療保險發〔2020〕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中部分病種收付費標準進行了調整,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動態調整收付費標準
省局依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按病種收付費工作的通知》(吉醫保發〔2020〕4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并擴大按病種收付費范圍的通知》(吉醫保發〔2021〕31號)等要求,綜合考慮藥品及醫用耗材集采、醫療服務價格調整、醫?;鹗罩?、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并結合我省實際,動態調整了部分病種收付費標準(詳見附件)。
二、其他要求
(一)各地醫保部門應加快推進DRG/DIP三年行動計劃,并做好統籌銜接,及時將按病種收付費政策向DRG/DIP付費轉化。
(二)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按病種收付費政策,不得通過降低入院標準、放寬手術指征、升級診斷、串換診斷等方式將不符合的病例納入按病種收付費管理范圍。
(三)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要及時做好信息系統調整及收付費標準銜接工作,確保按病種收付費調整工作規范、高效落地。
(四)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實施范圍限三級醫療機構。對受疫情影響前期“17號文”中未結算的病種,可從2022年1月1日起參照此標準執行。
附件:動態調整后的病種收付費標準(點擊文字查看附件)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